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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中“第三者”“車上人員”司... | 2024-05-28 |
| 文章来源:由「百度新聞」平台非商業用途取用"http://www.baidu.com/link?url=8lSNWWatNt1-l4L1ucmCuvaTkXEx-eXtveHVci8xcR7YJoUjobSWQZ8PN9PWiV4tD4NRdjYnMzGmQUKqAWaa1mpIWBTnyc3Qf5Cebs3_yc7" 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訂閱號|法律大數據庫nn《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nnn鄭克寶訴徐偉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興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民事判決書)nn裁判摘要:一、根據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的約定,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車上人員責任險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時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的人員。據此,判斷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屬于“第三者”還是屬于“車上人員”,必須以該人在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第三者”。nn二、由于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輛之上,故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為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即“第三者”與“車上人員”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發生前是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事故發生時已經置身于保險車輛之下,則屬于“第三者”。至于何種原因導致該人員在事故發生時置身于保險車輛之下,不影響其“第三者”的身份。nn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仍然是涉案交通事故責任屬于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范圍,還是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的理賠范圍。nn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保險法(2002)》第五十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根據上述規定,第三者責任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為標的,以填補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所受損失的保險。“第三者”的范圍可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定作出界定。本案中,上訴人財保長興支公司與被上訴人徐偉良之間訂立的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即屬于此類保險。根據本案事實,涉案交通事故責任屬于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理賠范圍。nn首先,涉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亦即被上訴人鄭克寶屬于上訴人財保長興支公司與被上訴人徐偉良之間訂立的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所規定的機“第三者”。根據涉案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的規定,“第三者”是指除J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 關鍵字標籤:機車第三責任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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