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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基礎知識 | 2022-12-29 |
| 文章来源:由「百度新聞」平台非商業用途取用"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insurance/help/8.html" 保險基礎知識保險原則(二)保險利益原則 1.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它體現了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的金錢上的利益關系。《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確認某一項利益是否構成保險利益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利益 合法的利益指的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須是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可以主張的利益,而不是違反法律規定,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利益。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的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已經確定的利益或者利害關系為現有利益,如投保人對已經擁有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等而享有的利益即為現有利益。尚未確定但可以確定的利益或者利害關系為期待利益,這種利益必須建立在客觀物質基礎上,如預期的營業利潤、預期的租金等屬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為保險利益。 (3)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上已經確定的利益或者能夠確定的利益,即保險利益的經濟價值必須能夠以貨幣來計算、衡量和估價。某些古董、名人字畫雖為無價之寶,但可以通過約定的貨幣數額來確定其經濟價值。人的生命或身體是無價的,難以用貨幣來衡量,但可按投保人的需要和可能負擔保險費的能力約定一個金額來確定其保險利益的經濟價值。在某些情況下,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也可以直接用貨幣來計算,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生命的保險利益。 2.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并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投保,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失去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保險合同隨之失效(人身保險合同除外);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只有對該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索賠資格,但是所得到的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不得超過其保險利益額度,不得因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遵循保險利益原則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損害補償的程度,避免將保險變為賭博行為,誘發道德風險。 3.保險利益原則的應用 (1)在財產保險中的應用 財產保險合同保障的并非財產本身,而是財產中所包含的經濟利益。該保險利益是由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某種利害關系而產生的,這種利害關系一般指的是因法律上或契約上的權利或責任而產生的利害關系。凡因財產發生風險事故而蒙受經濟損失或因財產安全而得到利益或預期利益者,均具有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具體包括: ①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人對其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例如汽車所有人對汽車具有保險利益,公司法定代表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 ②財產的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具有保險利益。抵押是債的一種擔保,當債權不能得以清償時,抵押權人有從抵押的財產價值中優先受益的權利。但是,在抵押貸款中,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只限于他所貸出款項的額度,而且,在債務人清償債務后,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的權益消失,其保險利益也就隨之而消失。 ③財產的保管人、貨物的承運人、各種承包人、承租人等對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財產,在負有經濟責任的條件下具有保險利益。 ④經營者對其合法的預期利益具有保險利益。如因營業中斷導致預期的利潤損失、租金收入減少、票房收入減少等等,經營者對這些預期利益都具有保險利益。 一般情況下,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到損失發生時的全過程中存在。當保險合同生效時,如果投保人無保險利益,那么,該合同就是自始無效合同。如果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已經終止或轉移出去,也不能得到保險人的賠償。但是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買方往往在投保時貨物所有權還未到手,而貨權的轉移是必然的。為了便于保險合同的訂立,此時,保險利益不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但當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的存在并非一成不變,由于各種原因常使保險利益發生轉移和消滅等變化。保險利益的轉移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投保人將保險利益轉移給受讓人,經保險人同意并履行合同變更的相關手續后,原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保險利益消滅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隨著保險標的的滅失而消滅。 在財產保險中,財產所有權人以其合法財產投保后,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果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他人,作為原所有權人,由于其喪失了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其保險利益也就隨之失去了;對于新的財產所有人,其與保險人并沒有合同關系,原保險合同終止。但在保險實務中,因保險標的易主發生所有權讓予時,經原所有權人與受讓人在保險標的所有權轉讓前提出申請,并獲得保險人同意后,可以對原保險合同進行批改變更被保險人,原保險合同繼續有效。這種情況即為保險利益的轉移。保險利益發生轉移往往發生在保險事故發生以前。此外,當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利益可依法轉移給繼承人;當被保險人破產時,其財產便轉移給破產債權人和破產管理人,破產債權人和破產管理人對該財產具有保險利益。 (2)在人身保險中的應用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或身體。只有當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壽命或身體具有某種利害關系時,他才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即當被保險人生存及身體健康時才能保證其投保人應有的經濟利益;反之,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或傷殘,將使其投保人遭受經濟損失。具體包括: ①為自己投保。當投保人為自己投保時,投保人對自己的壽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因其自身的安全健康與否與其自己的利益密切相關。 ②為他人投保。當投保人為他人投保時,即投保人以他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進行投保時,保險利益的形成通常基于三種情況:親密的血緣關系,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經濟上的利益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為了保證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還嚴格限定了人身保險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關鍵字標籤:機車第三責任險 Service UnavailableThe server is temporarily unable to service your request due to maintenance downtime or capacity problems. Please try again later. Additionally, a 503 Service Unavailable error was encountered while trying to use an ErrorDocument to handle the reques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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