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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車輛投保“非營運”險,保險人以“改變使用性質”為由拒賠? 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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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2018年5月30日8時30分,被告陶某某駕駛湘A2***6輕型廂式貨車沿長沙市望城區雷鋒大道由北往南行駛,當行駛至望城區雷鋒大道與金圓路交叉路口時,恰遇受害人王某某沿人行橫道由東往西步行橫過雷鋒大道,湘A2***6輕型廂式貨車與受害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望城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陶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死者王某某無責任。陶某某于2018年3月6日通過某某保險湖南分公司營業二部工作人員經辦,在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為其所有的湘A2***6廂式貨車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商業險包括限額100萬的第三者責任險和主險不計免賠率險),保險單記載的車輛使用性質“非營運”;本案發生時,尚且在保險公司承保期間。為搶救傷者墊付了11萬余元的醫療費用,陶某某向某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向陶某某出具了《拒賠通知書》:“由于標的車輛改變使用性質,決定對本次賠償申請做拒賠處理”,陶某某無奈地簽收了該書面通知書。死者王某某的家屬委托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王海君律師代理本案。王律師接受委托之后,首先,調取了事故卷宗,同時,認真分析案卷材料;其次,代表家屬與肇事者陶某某及其保險公司協調溝通,但是因保險公司堅持拒賠,肇事者陶某某無力賠償,三方協商不成;遂成訴。王律師代理家屬向望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陶某某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5萬余元,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直接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抗辯:依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其中“特別約定”:非營業車輛從事營業性運輸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本公司司不負責賠償;“重要提示”:4、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通知保險人”,認為被告陶某某將非營運車輛用于營運,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陶某某車輛屬于改變使用性質的行為,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應通知保險公司,但是陶某某未履行通知義務,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法院審理】本案的爭議焦點:1、保險公司對其主張免責事由系格式條款是否盡到告知說明義務?2、保險公司拒賠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代理人王律師認為:1、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某某保險公司在與投保人陶某某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的是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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